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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版)
2014年10月20日 04:53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学校审核上报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汇总确认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省教改项目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省教改项目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是指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等。

6.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等。

7.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级教改项目完成时间年限为2--3年。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省教改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上报

第七条黑龙江省教育厅每年发布通知和指南,公布各校申报限额,各高校据此组织本校项目遴选并统一上报。同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上传到“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系统”(http://61.180.175.202/)。不受理个人上报项目。

第八条省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制。项目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次限报一个项目。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黑龙江省内高校在编教育工作者,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一线的讲师、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辅助单位的助理研究员)。

3.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有“撤销、中止”记录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禁止上报新项目。

第九条为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实践,设立本科高校青年教师教改试点项目,主持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项目组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项目上报名额为每年各校上报名额总数的15%(不占各校上报名额总数)。

第三章项目汇总与确认

第十条省教改项目实行学校审核、省教育厅确认制。

第十一条省教改项目汇总确认程序为:

1.学校审核上报。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审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上报项目。

2.省教育厅对各校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确认、编号,发放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通知书,并行文发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一年以上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调整申请单》,经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参加人。

2.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项目,中止项目研究。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申请批准,无故中止的项目。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设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教改项目的实施。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3--5千元。

第十六条省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厅,划拨到承担项目的学校后,由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并由学校主管教改项目的部门统一管理,各学校必须保证不少于1:1的经费配套。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省教改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资料费和印装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材料打印、复印、装订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邮寄费;

2.项目研究所需的调研差旅费、会议费;

3.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4.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核。

第十九条部委学校、高职院校所立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支持。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已完成的省教改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上报,由省教育厅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结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项目研究报告,项目成果(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与纸质材料相同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结题项目所提交成果材料的要求:

1.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论文:需围绕研究内容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教研论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4.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正式出版或被采用,说明其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6.项目主持人必须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项目参加人必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时间以通过确认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初次结题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结题(最多不超过1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待项目组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可再次申请结题。

第七章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省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项目编号。省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项目完成学校。

第二十六条高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高职院校、成人(继续)高等教育院校省级教改项目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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