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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2月23日 18:09      浏览:

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师教育改革,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标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我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程序与方法,促进评价结果应用于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健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为指导,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二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简称“两合理”),以及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简称“三达成”)

第三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专业培养目标是否可实现、是否面向需求及是否明确指向毕业生职业能力预期等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支撑是否合理,以及课程设置与教学环节是否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等。

第四条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培养目标定位、职业发展预期同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表现的吻合程度等,是面向社会评价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每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关键素质与能力的发展状况等,是面向毕业生评价其各项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修读该课程学生的课程学习产出效果等,是从培养环节上描述人才培养质达成情况。

第五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是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的前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是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的前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学院所有师范类专业。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七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教学督导室成员共同组成,负责统筹推进全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养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定期对各学院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第九条各师范类专业所在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由以下成员共同组成:学院相关领导,学院教学督导,专业系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校外专家(含用人单位代表、校友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同行专家代表等)。工作小组负责依据“三标准办法”要求及本专业具体办学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评价的合格值,组织实施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和基于评价结果的持改进。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三标准办法”为根本依据,以黑河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教师教育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各专业培养目标内涵所对应职业能力的预期为依据。

第十一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和师范类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反馈、用人单位反馈等。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

各师范类专业应每四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专业启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须依据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开展反思与研讨,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应措施,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师范类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各学院结合评价结果对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修订、培养过程性环改进提出建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五条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三标准办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记录为依据。其中培养记录包括第一课堂的课程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育人等过程性材料以及毕业生跟踪反馈调查材料。

第十六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生,全体任课教师(含基础教育兼职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各师范类专业建设负责人为业要求达成情况责任人,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方法包括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如毕业生及教师)与外部评价(如实习单位等)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业要求评价使用的评价方法各不相同,有些需要多种方法的结合。各专业要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一般应包括基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直接评价法以及基于问卷调查或其它调研方式的间接评价法。

第十八条评价周期

各专业对每一届毕业生均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为每年六月。同时,每四年为一周期,对四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进行汇总分析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间同步。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拟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步骤,在此基础上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师范类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各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月要针对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报告》举行人才培养质量改进的研讨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条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师范生课程学习成效及关键能力表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主体包括学生,全体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各师范类专业建设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以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为基础,结合数据观测和调查访谈等方法,从课程体系设置及教学环节设计能否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是否符合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能否体现专业办学特色,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周期

各师范类专业应每四年开展一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专业启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依据评价结果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师范类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各专业应针对评价结果组织课程体系修订研讨,形成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意见。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五条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教学大纲与考核材料(含实践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依据,其中考核材料包括笔试、实践及其他考核方式。笔试考核应通过命题细目表明确试题与各知识点和各课程目标的匹配情况。实践考核任务应制定与课程目标相对应的考核评分标准,分数具有区分性。其他过程性考核方式,如课堂活动、作业、报告等,应制定可操作的评分标准,分数有区分性。

第二十六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全体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基于课程考核结果的定量评价法,同时鼓励结合定性评价法进行多元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一般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负责人依据各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影响各项课程目标达成的因素,梳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针对问题原因拟定课程教学改进措施,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师范类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课程负责人依据评价结果挖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空间,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七章  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各学院根据《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质量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制定将“两合理”和“三达成”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各项质量监控与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4+1”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多途径搜集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并在教学评估、督导、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确保形成“监控-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持续改进人才培养质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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