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院首页  部门首页  部门简介  高教研究  教育评估  规划与统计  审核评估 
站内搜索:
 
  课题管理  
 
 政策文件 
 高教研究 
 课题管理 
 通知公告 
 
  课题管理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高教研究 > 课题管理 > 正文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03月30日 12:13      浏览:

总编号:23

黑 河 学 院 文 件

黑院政发〔2024〕23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

黑河学院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经2024校长办公议题流转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河学院

2024330

                           黑河学院办公室             

                         2024330日印发

黑河学院省级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与管理,增强项目研究前瞻性、创新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黑教规〔202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负责组织管理省教育厅委托管理的省级一般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具体包括: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般项目)”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研究项目”。

第三条  省级教改项目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的要求,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推荐。

第四条  教改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项目研究、撤销立项。被撤销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并追回已下拨经费。

1.研究成果存在思想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

2.出现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问题。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4.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终止项目。

5.项目批准后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延期后仍无法完成。

第六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项目实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费及使用

1.学校设置教改项目专项经费。省级教改项目重大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省级教改专项项目重点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一般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指导项目资助额度为0.5万元。学校除以上经费资助外不再匹配其他资助

2.经费预算申报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预算调整申请原则上只能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一次申请。

第八条  结题与验收

1.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时间组织结题。

2.省级教改一般研究项目结题需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字数不低于1万字,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需提供检测报告检索),所有成果均需标注“黑龙江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项目编号,禁止同一篇论文用于多项课题。同时需形成高水平理论成果或实践成果。

理论成果包括:在研期间发表的论文,撰写的研究报告公开出版的教材,专、编、译著,多媒体教学课件、软件研究内容相关教育教学视频等形式。其中:

以论文作为结项成果的,须围绕研究内容发表至少2篇教研论文(论文为中国知网收录的省级及以上期刊);或在北大核心期刊、南大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1篇;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同级别影响力的报刊发表相关理论成果1篇。

以研究报告作为结项成果的,至少须在中国知网收录的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教研论文,且须提供2个课题成果应用推广证明。

以公开出版的教材,专、编、译著等作为结项成果的须至少公开出版教材,专、编、译著1部。

以多媒体教学课件、软件、研究内容相关教育教学视频为结项成果的,至少须在中国知网收录的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教研论文,课件、软件、视频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认证或省级及以上奖励。

实践成果包括:能体现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在全国或我省产生示范引领效应的佐证材料;或取得与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或实践成果参加省教育厅邀请的全省范围的公开讲座、具有重要推广意义的佐证材料;或通过专家评审和公开答辩(每年以实践成果结题的项目不超过结题总数的1/3)。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教育部评估中心 | 黑龙江省教育厅 | 东北林业大学 | 东北农业大学 | 黑龙江大学 |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 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 | 教学质量监控 | 教质保障监测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
 ©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黑河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