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
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制度全面融入教学管理机制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标准一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21〕99号)文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强调对各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条 合理性评价坚持分类评价原则,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的类别和属性实施评价。
第四条合理性评价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作为教学工作持续改进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专业培养目标是否可实现、是否面向需求及是否明确指向毕业生职业能力预期等;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支撑是否合理,以及课程设置与教学环节是否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等。
第六条组织分工依据《黑河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21〕9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学院师范类本科专业,非师范类本科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三标准一办法”为根本依据,以黑河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教师教育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重点从以下5 个方面评价:
(一)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培养目标是否符合行业产业发展趋势;
(三)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四)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五)培养目标是否符合专业发展定位。
第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包括内部评价主体和外部评价主体。内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教务处、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外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家长、行业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培养目标准确性与合理性的判断应基于政策、现状调研、专业特性、专业未来发展趋势和就业等情况做出。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方式来收集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周期
各专业应每四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专业启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二级学院依据本实施办法和专业实际,组织成立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领导小组,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相关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教学副院长带领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学校定期对各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各学院结合评价结果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充分吸收、采纳评价结果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确定、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过程性环节持续改进。
第三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师范生课程学习成效及关键能力表现为依据。重点从以下3 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课程体系的总体合理性。课程体系能够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课程设置能够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安排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形成,先修后续关系明确,衔接合理等;
(二)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能够有效支撑,课程的支撑逻辑和支撑强度设计是否合理,实验实践课程是否有效支撑学生能力培养,非技术性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支撑等;
(三)单门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是否合理,课程主要内容设置是否形成了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等。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教学管理者、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调研对象要具有代表性,符合专业服务面向,覆盖面要全,样本数量符合统计学要求。
评价责任人:学院成立专门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小组,各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组成人员一般包括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院督导、专业骨干教师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六条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以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为基础,结合数据观测和调查访谈等方法,从课程体系设置及教学环节设计能否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是否符合专业认证标准、能否体现专业办学特色,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周期
各专业应每四年开展一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专业启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十八条评价程序
各专业要制定能够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分析,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并根据审议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依据评价结果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调整专业课程体系的基本依据,在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修订中要充分吸收、采纳评价结果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调整改进课程结构、课程设置、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先修后续关系、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大纲,做到持续改进。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要留存工作过程材料,包括评价方案、实施过程、调研材料、评价过程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