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黑院政发〔2018〕107 号
教学督导队伍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不断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推进学校建立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全面提
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简称督导)工作的范围 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条 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现代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规范教学管理、培养师资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规范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督导管理
(一)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室(简称督导室)隶属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其成员称为督导专家。
(二)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隶属二级学院,在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在校督导室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称为督导员。
(三)人员结构 学校督导室按学科由7-9 名校督导专家组成,设主任 1 名,主持日常工作。
院督导组由3-5 名督导员组成,设督导组组长 1 名,负责本院督导工作。本院教师 人数在 30 人及以下的学院设督导员 3 人,教师数在 31-45 人的学院设督导员 4 人,教师数在 46 人及以上的学院设督导员 5 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督导室职能职责
(一)学校督导室宗旨是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升。
(二)校督导专家的职责是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并对二级学院督导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通过听课、评教、评学等活动,对教师的学科基础,专业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改革、手段利用及师德师风进行动态考核和评审,给出评语和结果,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和学院进行整改。同时,在考评过程中要给教师以具体指导,促进教师提升教学水平。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相关工作整改到位。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检查和教学问题调查研究。对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作业批改、答疑、考试、毕业论文、第二课堂、教师队伍、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教学质量和教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信息反馈,适时进行交流与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学校层面的评教、评学、评管等教学评估(包括对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专业、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试卷、实践教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等专项评估)。参加学校各级各类教学专项评估、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等工作。各类评估结果反馈到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布并使用。
(六)要常态化深入教学单位听课,每位督导专家每教学周听课不少于6 学时,可随机听任何一位教师、任何一门、任何一节课程。按学校“黑河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打分写出评语,填写《黑河学院教学督导听课笔记》,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和指导。
(七)督导过程中要对《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中列举的违纪现象及时报送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进行核实、处理。
(八)负责各类教学专项评估意见建议的反馈,负责整改工作的复评、检查工作。
(九)参与学校各类评估文件、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院督导组职责
(一)院督导组以提高本院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规范为督导目标,促进本院建立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二)院督导组对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如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
(三)常态化深入课堂随机听课,每周听课不少于2 学时,每学期对本院每一名任 课教师至少听一次课。按学校“黑河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打分写出评语,填写《黑河学院教学督导听课笔记》,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和指导。
(四)院督导组对本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条件、教学档案等进行自评自查。
(五)院督导组负责本院各类专项评估的自评自查工作。
(六)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整理师生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并向院领导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
(七)完成校督导室、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督导专家及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富有敬业精神,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熟悉有关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德才兼备、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从事过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造诣。
(三)校督导专家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选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在职人员为主,离退休人员为辅。从符合条件的在职或退休的教授及教学管理人员中聘任。
(四)院督导组组长及督导员由各学院负责聘任,原则上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审批备案。
(五)督导专家和督导员聘期为3 年,考核合格者到期可优先续聘。对于履行职责 不力、不公、长期请假、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校督导专家年终考核。
第五章 督导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校督导室工作制度
(一)实行督导报告制度 学校督导室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撰写督导工作总结,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每学年撰写一份《年终督导工作总结》向校党委会报告。
(二)实行督导例会制度 每学期期初召开督导工作计划会,期中召开交流会,期末召开总结会。每周一、三、五上午坐班,每周五上午定期召开例会,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度,对督导中发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讨、交流,汇总、整理各督导专家提供的督导材料。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诊断性督导,形成专题报告,供校领导决策和教学管理部门参考。
(三)实行常态化听课制度 常态化听课,对教学质量实施常态监控。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质量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每学期编制2期《黑河学院教学督导简报》。
(四)实行督导记录制度 开展听课、评估、检查等督导活动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出客观评价。每学期末将相关督导材料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归档留存,所有评价结论都要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五)实行监控回避制度 校督导专家如为在职教师,其教学质量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另行组织监控。
第八条 院督导组工作制度
(一)各学院必须把督导工作列入每学期教学工作日程。院督导组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报院长审批。每学期末撰写一份督导工作总结,对本院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对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建议及改进措施,向院领导报告,向全体教师通报,并存档。
(二)院督导组参照校督导室工作制度执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院督导工作,推进本学院建立质量文化。
(三)院督导组及时与学校督导室沟通督导工作情况。
(四)听课或督导各类教学活动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出客观评价。每学期末将所有督导材料报本学院存档。
(五)院督导员如为在职教师,其教学质量由校督导室监控。
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第九条经费
(一)校督导室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差旅、培训等经费列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部门经费,进行预算并管理,专款专用。
(二)校、院两级督导补贴由学校教学经费统一列支。
第十条 待遇
(一)学校为校督导专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
(二)校在职督导专家享受原教学单位一线教师的一切待遇(包括职称评审、科学 研究和教学研究项目申报、各项教学奖励申报和学校其他校、院两级的教师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在职督导专家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参与原教学单位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但以不影响督导工作为前提。
(三)校在职督导专家在教师职务评聘时的讲课门数及教学工作量按合格计算,教学工作量按每教学周10 学时计。
(四)校在职督导专家在教师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优先。
(五)校院两级督导补贴均按10 个月发放。校督导室主任按每月 2600 元、督导专 家按每月 2200 元发放工作补贴。各学院督导组组长按每月 800 元发放工作补贴,督导员按每月 600 元发放工作补贴。
(六)校督导专家工作补贴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计上报;院督导员工作补贴由各学院统计上报。
(七)校督导专家和院督导员要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如要求上课,相应的教学单位应给予安排。校在职督导专家每周上课不超8 学时,讲课费按教师职称课时费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黑河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黑院政发〔2011〕118 号文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