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
黑院政发〔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本科专业内涵式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程序及方法,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为指导,强调对各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培养目标定位、职业发展预期同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表现的吻合程度,重点关注学生毕业5 年左右职业发展状况与培养方案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契合情况,是面向社会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毕业生在校期间关键素质与能力的发展状况等,重点关注毕业生在毕业时达到培养方案中设定的毕业要求情况,是面向毕业生从中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修读该课程学生的课程学习产出效果,重点关注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达到课程目标设定的学习成果情况,是培养环节从微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细则,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章评价机制
第六条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
(一)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各专业培养目标内涵所对应的职业能力预期为依据。
(二)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各学院应成立专门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小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院长、教学副院长、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和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三)评价方式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反馈、用人单位反馈等。具体评价形式可采用调研分析、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形式。
(四)评价周期
各专业应每四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评价时间与当年专业启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时间同步。各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缩短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1.各专业须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开展反思与研讨,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应措施,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用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等方面,作为改进专业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2.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
第七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
(一)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相关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记录为依据。其中培养记录包括第一课堂的课程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育人等过程性材料。
(二)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各学院成立专门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分管教学副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评价方式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一般应包括基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直接评价法以及基于问卷调查或其它调研方式的间接评价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法有定量评价法、定性评价法等多种评价方式,常采用基于课程目标的定量评价法与基于问卷调查的定性评价法相结合的方式。基于课程目标的定量评价法指依据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中的能力表现数据来评价其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情况。基于问卷调查的定性评价法指根据学生等利益相关方反馈的调查问卷分析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
(四)评价周期
各专业对每一届毕业生均需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时间为每年六月。同时每四年为一周期,对四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进行汇总分析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间同步。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1.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拟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步骤,在此基础上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用于优化课程体系、完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设置、改进教学过程等,是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进培养模式的重要依据。
2.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各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月要针对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开展人才培养质量改进研讨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
第八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
(一)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教学大纲与考核材料(含实践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依据,其中考核材料包括笔试、实践及其他考核方式。笔试考核应通过命题细目表明确试题与各知识点和各课程目标的匹配情况。实践考核任务应制定与课程目标相对应的考核评分标准,分数具有区分性。其他过程性考核方式,如课堂活动、作业、报告等,应制定可操作的评分标准,分数有区分性。
(二)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成立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组成人员一般包括课程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
(三)评价方式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根据不同评价主体及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可采用的评价方式有课程考核成绩分析、学生自评等,评价分析可采用评价尺规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
(四)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一般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相关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1.课程负责人依据各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影响各项课程目标达成的因素,梳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针对问题原因拟定课程教学改进措施,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用于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优化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是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过程持续改进的基本依据。
2.分析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存档,保存至少六年以上。课程负责人依据评价结果挖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空间,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九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最常用的评价方法有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评价尺规法和问卷调查法。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
(一)适用对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二)前提条件。毕业要求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课程目标有效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
(三)方法描述
1.针对每门课程,用全样本或抽取样本学生相关考题的平均得分和支持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试题总分,计算出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若无多类样本,则该值即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否则用最小值法得到该课程的最终评价值。
2.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评价值”,然后用平均值法或最小值法得到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值。将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值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尺规法
(一)适用对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二)前提条件。毕业要求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课程目标有效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
(三)方法描述
1.根据课程目标或毕业要求指标点,设计“面向学生的评价尺规基本模型”,由学生进行评价,以获取学生对课程目标或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
2.评价专家在获取课程的样本数据后,汇总得到“基于样本空间平均分的评价尺规表”,根据样本尺规表进行量化统计,形成课程目标或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问卷调查法
(一)适用对象。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二)前提条件。毕业要求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课程目标有效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
(三)方法描述
1.根据问卷调查对象和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可以是定量方式,也可是定性方式。
2.根据问卷调查对象及问卷调查要求,可以按照学校、学院、专业、教师等层级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专门机构实施,问卷调查要确保样本数量合理。
3.统计问卷调查数据及相关信息,给出评价结论。
4.形成问卷调查报告,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第四章评价过程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涉及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三个层面,其评价是一个迭代过程。评价前提如下:
(一)建立支撑关系。根据培养方案中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并分解毕业要求,根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确定课程体系及单门课程目标,形成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关系。
(二)建立强弱关系。根据单门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力度,确定指标点中各课程对其支撑的强弱关系。
(三)建立评价机制。根据评价依据及采用的评价方法,确定评价结果的形成过程及达成标准,即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原理中明确说明其计算或结果形成办法。
第十四条 在上述前提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过程如下:
(一)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在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前,评价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单门课程的评价依据(主要是对学生的考核结果,包括试卷、大作业、报告、设计等)合理性进行确认。
(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论基础上,根据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的支撑权重形成(或计算)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数据,并与毕业要求的达成标准进行比较,得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
(三)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培养目标达成以毕业要求达成为前提,一般通过学生毕业后5 年左右职业发展情况与人才培养目标的比较,得出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数据及结论。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按第二章规定的评价结果及运用进行意见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是学校落实OBE教育教学理念的重要举措,学校将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制度全面融入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将之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达成情况评价制度建设与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适应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健全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体制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形成教学持续改进机制。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