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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06日 13:53      浏览:

黑河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黑院政发〔202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规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理性评价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强调对各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条 合理性评价坚持分类评价原则,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的类别和属性实施评价。

第四条 合理性评价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 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合理性评价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教学督导室成员共同组成,负责统筹推进全校合理性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定期对学院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单位。

第七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评价实施细则,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机制

第八条 评价目的

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教学引领的方向,统领教育教学全过程各个环节。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专业培养目标是否可实现、是否面向需求及是否明确指向毕业生职业能力预期等;通过对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周期评价,指导专业不断完善培养目标,使培养目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学校定位与社会需求。

第九条  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专业相关标准为根本依据,以黑河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十条  评价内容

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是否面向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是否符合行业企业前沿发展趋势;

(三)是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四)专业办学特色和资源是否对培养目标形成有效支撑;

(五)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需求。

第十一条 评价主体

包括内部评价主体和外部评价主体。内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教务处、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外部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应综合采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培养目标合理性的判断应基于政策、现状调研、专业特性、专业未来发展趋势和就业等情况做出。可通过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走访和专家评议等方式来收集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

(一)外部评价:通过毕业生、用人单位、其他高校同专业、专业评估机构等单位,采取访谈、专家评议及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二)内部评价: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教师及在校生研讨、座谈、走访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学院成立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专业教师。可以吸纳其他高校同专业专家及用人单位人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的最终审定机构。学院院长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一)学院评价小组设定工作目标,确定采取的评价方法。

(二)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培养目标,设计访谈的议题、调查问卷和专家评审流程表。访谈议题至少5个以上。调查问卷应符合本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容。专家评审应设计好提供专家的审读材料,如学校办学目标、专业办学定位、社会需求调研报告、用人单位反馈意见等等。

(三)根据评价方法选取访谈对象、调查问卷人员和评审专家的人员名单。人员的选取应熟悉国家政策和教育发展方向,熟悉本专业情况,能提出具体发展意见。

(四)归纳、整理访谈意见、问卷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小组梳理归类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社会人才需求分析、专业定位建议和人才培养目标改进意见;

(五)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学校定期对各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为4年,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在评价周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1.各专业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学院结合评价结果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充分吸收、采纳评价结果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确定、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过程性环节持续改进。

2.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保存至少六年以上。

第四章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评价目的

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设置必须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评价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的支撑是否合理,以及课程设置与教学环节是否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等,确保整个课程体系能够覆盖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实现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做到支撑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或《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教育部《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以及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等,结合专业定位、毕业要求和近4年毕业要求成成评价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

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课程体系的总体合理性。课程体系能够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课程设置能够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安排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形成,先修后续关系明确,衔接合理等;

(二)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能够有效支撑,课程的支撑逻辑和支撑强度设计是否合理,实验实践课程是否有效支撑学生能力培养,非技术性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支撑等;

(三)单门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是否合理,课程主要内容设置是否形成了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等。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

一般包括教学管理者、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调研对象要具有代表性,符合专业服务面向,覆盖面要全,样本数量符合统计学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包括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而进行的审核式评价;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开展的诊断式评价;课程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评价等。

(一)课程体系合理性审核式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评价:课程体系设计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必修课先行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课程所占学分比例符合标准要求。

2.课程教学综合要素合理性评价:各类课程的教学难易与学分比例是否恰当,课程的理论与实践相互支撑是否恰当,课程的考核方式是否恰当。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评价:课程支撑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适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每项毕业要求都应有重点支撑的高支撑课程。

(二)课程体系合理性诊断式评价

本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课程体系是否合理进行评价,以分析查找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中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主要因素,为课程体系修订提供依据。

1.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评价:分析每年课程培养目标达成度情况,对达成度低的项进行诊断性评价。

2.核心课程对毕业要求达成的支持性评价:选取造成毕业要求达成度低的指标点,对支持该指标点的核心课程支撑度进行评价。

(三)课程大纲的合理性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评价

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体现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课程目标清晰,区分度高;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般为“一对一”。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评价

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课时的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符合专业和课程特点。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评价

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达成情况;课程的考核方式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学院成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专业教师。可吸纳其它高校相同专业教师、毕业生代表和2-3名用人单位专家参加。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最终审定机构。学院教学副院长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组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学院评价小组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能够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二)确定采取的评价方式,可采用会评和函评两种方式。会评应不少于5 位专家,涵盖本专业教师,校外同行专家,用人单位代表。函评可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更广泛的征求校外同行专家和用人单位人员的意见。重点对已有五年工作经历的毕业生,高年级在校生进行问卷调查。

(三)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分析,依据相关评价方法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四)归纳、整理访谈意见、问卷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小组梳理归类形成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根据审议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周期相同,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价。各专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周期,或在每四年的评价周期内增补评价次数。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1.各专业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调整专业课程体系的基本依据,在专业课程体系优化、修订中要充分吸收、采纳评价结果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调整改进课程结构、课程设置、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先修后续关系、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大纲,做到持续改进。

2.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保存至少六年以上。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筹、监督和指导,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教务处等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为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的协调单位。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分析改进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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