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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本科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03月09日 13:54      浏览:

黑河学院本科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规范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内容和程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三条 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安排全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理性评价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教学督导室成员共同组成,负责统筹推进全校合理性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定期对学院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为学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单位。

第五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评价实施细则,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定期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章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机制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行业标准、专业培养目标等为依据。

第七条  评价内容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毕业要求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分解是否合理、可衡量,是否覆盖相关认证标准;

(三)毕业要求是否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并对培养目标形成基础支撑;

(四)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第八条 评价主体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督导、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实习实训基地、校内外同行专家、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对象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可通过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走访和专家评议等方式来收集人毕业要求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评价前需确认各项毕业要求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

学院成立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专业教师。可以吸纳其他高校同专业专家及用人单位人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最终审定机构。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每四年开展一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在评价周期内根据实际情进行微调。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学院评价小组设定工作目标,确定采取的评价方法。

(二)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毕业要求,设计访谈的议题、调查问卷和专家评审流程表。访谈议题至少5个以上。调查问卷应反映本专业毕业要求的能力点。专家评审应设计好提供专家的审读材料,如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前一版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质量标准、行业标准等等。

(三)根据评价方法选取访谈对象、调查问卷人员和评审专家的人员名单。人员的选取应熟悉国家政策和教育发展方向,熟悉本专业情况,能提出具体发展意见。

(四)归纳、整理访谈意见、问卷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小组梳理归类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学校定期对各学院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1.各专业形成《专业毕业要深圳市合理性评价报告》,学院结合评价结果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充分吸收、采纳评价结果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确定、调整专业毕业要求,并对人才培养过程性环节持续改进。

2.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性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保存至少六年以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筹、监督和指导,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教务处等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协调单位。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形成院级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及分析改进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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