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认证工作要求,推进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及对标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工作办法(2023版)》(以下简称《监控办法》)要求,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整改工作。
一、整改部门
教育科学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工作原则
1.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认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瞄准产出导向的评价改进机制等薄弱环节,明确改进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各项改进工作。
2.强化主体作用。通过认证状态保持监控,使学校和专业加强质量意识,发挥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建立质量保障机制,保证制度执行落实,最终形成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3.注重工作实效。相关部门和学院要按有关要求,真动真改,并留存、整理必要的过程性及结果性证据,提高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三、工作要求
1.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针对认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不足,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认证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目标、整改计划等(具体格式详见《监控办法》中的附件2),材料上报时间为2023年12月24日前。
2.填写持续改进证据清单。针对认证报告中提出的“主线”“底线”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证据清单;并对应清单分项提供佐证和支撑材料。(有关要求参考《监控办法》中的附件4)。材料上报时间为2023年12月24日前。
3.撰写整改工作报告。依据《整改问题清单》以及针对认证报告提出的问题中与主线和底线相关项,形成《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专业改进情况、改进成效、利益相关方对改进工作的评价、改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后续改进计划等。材料上报时间为2023年12月24日前。
请有关教学单位和责任部门有效落实各项改进工作,并留存、整理必要的过程性及结果性证据,充分发挥认证“以评促改”作用,保证认证专业按照认证理念标准要求,全面落实面向产出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求,形成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实现认证工作目标。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工作办法(2023版)》
3.《整改问题清单》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