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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13年04月17日 00:00      浏览:

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但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而且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不但可以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地发展与造就自己,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并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为了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院近年来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各系(部、中心)主任任组员。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协调组、巡视组。

(二)考务协调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和学工部相关人员组成。

(三)巡视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学工部、团委、督导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全院的考试工作,制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考务工作,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考务协调组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督促各系的考务工作;

(三)负责落实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四)协调考试中的偶发事件及具体问题;

(五)汇总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时向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发布考试工作简报;汇总巡视员的巡视报告及考试违纪、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

(六)考试工作总结。

第五条 学院巡视组工作职责

(一)巡考员须佩带“巡考牌”进入考场。

(二)负责巡查考场秩序,查看考生证件,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要求监考。

(三)巡考时须有两名以上巡考人员一起进行,每个考场须巡视一次以上。

(四)巡考员要按教务处提供的考场分布表及巡考时间,认真履行巡考职责。

(五)对不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应敦促其立即改正,并记录相关情况。

(六)回答监考人员的咨询,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巡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签字后交回教务处。

第六条 各系(部、中心)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各系(部、中心)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主任、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各教研室主任组成。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及巡视组。

(二)考务组组长由系(部、中心)教学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秘书、各教研室主任组成。

(三)巡视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中心)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系(部、中心)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组织命题组卷、试卷的审核校对;

(四)安排监考人员及培训;

(五)做好考前学生的动员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六)审核和组织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

(七)组织考场巡视;

(八)组织成绩的汇总和登记;

(九)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八条 各系(部、中心)考务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使用试卷的遴选、送印、分封、保管及保密工作;

(二)负责考试及考务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的具体安排、考场的布置等工作;

(四)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发放和收缴试卷,处理考试中的具体事件,负责监考教师的调配;

(五)负责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材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九条 各系巡视组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考试及考务用品等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有差错;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改正;

(三)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是否整洁,桌椅是否按要求排列等;

(四)检查考场秩序、考场纪律等,如: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学生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是否置于指定地点,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命题质量、试卷份量等;

(六)记录巡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考试方式

第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三)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四)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准参加课程的重修考试,不得评定成绩。

(五)未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将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课程承担单位,经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学生所在系(中心)办公室,由系(中心)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通知相关学生。其中,因本条(一)、(二)、(三)款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须登记为“缺考”。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院鼓励推行多样化的考核方式。系(部、中心)可根据课程性质,自主选择不同的考核方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如开卷、闭卷、混合闭开卷、口试、笔试+口试、上机考试、上机+笔试、小论文、小设计等)。如课程考核方式有变化,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一周内向课程承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及时通知学生。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如确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作为一门课,一次考核,记载一个成绩,其中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的课程,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四)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见《黑河学院课程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第三章 命题组卷及试卷印制保管

第十三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以及检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大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试题应题量合适,题型适当,难度适度。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标准: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试题量按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设计(特殊课程酌情另定)。题型应采用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问答题、案例分析等。各课程可考虑按知识记忆题20%,理解题30%,一般应用题30%,综合应用题20%命题。不能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避免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使用题库中已公开的试题。

第十五条 课程试卷要求用计算机组卷(插图可描绘),要求打印字迹及插图工整、清晰、准确。试卷的题量、难易程度不当,字迹不清或试题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至少制三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正常补考,一套用于再次补考。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准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答案中分步骤的试题,要标注每个步骤的得分。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每个评分点一般不得高于5分。命题应在课程结束前四周完成。

第十七条 公共课、基础课等同一类型,学时相近,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卷面分值应统一为百分制。各题分数要标注清楚,既要标注每个大题的总分数,也要标注每个小题的分数,标注的位置统一在每道题的题尾处。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责令任课教师重新拟定。

第二十条 试卷科目名称要完整,应与教务管理系统中课程名称一致,如因试卷科目名称不完整,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试卷分发错误的,由提供试卷的教学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通过命题、审题、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与保管

(一)试卷由系(部、中心)的教研室主任审核,再由系(部、中心)主任审定后,由教学承担单位的教务秘书将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学校指定的试卷印制中心,并组织专人进行试卷的分装与密封,试卷印制完成后,当即送回本系(部、中心)保管,做好相关交接登记;延误送印时间,影响考试,其责任由本部门负责,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试卷印制中心,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且能实现远程监控在试卷印刷、分装、密封、废件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废弃的试卷要及时销毁,每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并注意防火、防盗。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试卷印制与分装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试卷印制现场。

(四)试卷要由专人负责保管,要做到铁门、铁柜,加强防盗、防火、防潮、防鼠措施。铁柜需配备双锁,钥匙指定两人分别掌管,严防泄露、窃密行为。各系试卷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五)参加试卷印制、保管的工作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责任感,遵守纪律,原则性强,从接触试卷原稿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应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

(六)考试前由各系(部、中心)选派专人进行试卷分发与回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各系(部、中心)在考场安排时,必须按考生学号顺序排座,单人单桌,桌子反向排列。标准考场不能超过35人,否则必须按照《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相应增加监考人员。监考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务工作人员

(一)考务人员收缴试卷时,应对监考教师所交试卷、考场记录单等资料物品清点清楚,及时收缴空白试卷,并做好记录。

(二)各系(部、中心)考务组及时汇总考生违纪、作弊及失职监考人员的信息,汇总情况后报系(部、中心)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签字确认后,分别报送学工部和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按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后,由学工部或教务处对处理意见进行实施。

(三)考场记录单封入试卷,作为教师评阅试卷及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学院医院诊断证明在考前到各系(中心)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审批。在考试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中止考试,并凭当日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要在课程承担单位、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存档

采取不正当手续或逼迫医生开出假证明者,一经发现视为作弊。

各系(部、中心)应当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阅试卷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送分或降分,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统一考试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非统考课程,各系(部、中心)或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阅卷教师应在所阅试卷上签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各教学单位需将试卷评阅完毕。试卷评阅完毕三天内,各教学部门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系统中。

第二十九条 各课程试卷评阅前均须有评分标准(含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并严格按其要求评卷。试卷一律使用红色中性笔或红色圆珠笔评阅。阅卷应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记分,同一份试卷需采用同一记分方式。每道题均应单独给分,涉及多个步骤的题,每个步骤要标明小分。各小题得分之和应与卷面总分一致。卷首得分栏中所填分数与各大题得分必须一致,原则上所得分数不得有涂改现象,确需涂改时必须在分数涂改处签署更改人全名。批改标记及分数应醒目,易于辩认。试卷上所有试题都应批阅。若采用论文考核方式,需有论文写作总体要求及评分标准,且应有简单评语。

第三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如发现有雷同试卷,须向本系(部、中心)负责人报告,待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试卷档案中所需签名处均要签全名。教师阅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绩单、试卷分析交与课程承担单位集中存档

第三十二条 试卷是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应妥善保管。已批阅的课程试卷(含补考和重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保存至该届学生毕业一年后。

凡课程考核试卷须要求统一装订成册,正考试卷按照行政班装订(分级教学的课程按教学班分考场装订),

(一)材料排列顺序要求

1.试卷封面: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各项内容,课程名称、系、专业、班级等各项要写全称,学期要填实际上课的学期,要在课程名称后面注明考试类别(如:正考、补考、重修)。

2.考场记录单

3.空白题签一份

4.试卷(按学生学号排列顺序)

5.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

6.成绩单

7.试卷分析

8.试卷复查登记表

(二)试卷存档要求

1.无论正考、补考、重修考试,以上1-4项材料装订须在考场内完成,5-8项材料须考试结束后,随各项工作的完成进行存档,不需二次装订。

2.系(部、中心)要派专人负责试卷建档工作。

3.试卷建档应按学年度分学期分科目填写试卷存档目录,设专柜(或专架),张贴标签,合理摆放,便于查找。

第三十三条 试卷复查

(一)各系(部、中心)应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3-5名组成试卷复查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试卷复查工作。原则上每份试卷的复查人不应是该份试卷的阅卷人和核分人。

(二)复查人员须复查以下项目:

1.各大题得分与题内各项小分总和是否一致;

2.卷首得分栏分数与各大题得分是否一致;

3.总得分的合计是否正确;

4.是否有漏判现象;

5.阅卷教师是否签名;

6.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

7.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

8.试卷封面上各种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三)复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需在试卷上修改时,在试卷修改处由相关复查人员及组长同时签字,并由复查人员对试卷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填写《黑河学院试卷复查登记表》,并放入试卷档案中。

(四)各系(部、中心)全部试卷复查结束后,要填写《黑河学院试卷复查情况汇总表》,并就本部门阅卷情况写出复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工作成绩、特色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和对策及改进的措施等内容。

(五)各系(部、中心)及时将上述试卷情况汇总表和复查报告提交教务处一份,自留一份存档。

(六)教务处定期对各系(部、中心)试卷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补考

第三十四条 补考要求

(一)凡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在新学期第一周内进行补考。此次补考属正常补考,正考成绩低于35分、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予参加正常补考。

(二)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系里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三)补考时间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在开学初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四)教务处考务学位科提早告知有关人员监考并组织培训。监考教师于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考务学位科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补考后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将试卷报送有关部门评阅。

(五)课程补考时,命题教师必须于考前半小时内亲临考场,负责学生的查询。

(六)学生参加补考时需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并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坐好。

第七章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熟悉《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员在正式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清理考场,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等不许带进考场的物件放在讲台(不许放在考生桌面上、书桌内或座位附近);宣布《考场规则》,强调考试纪律。

(二)要求学生将考试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实身份。否则,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中记录其姓名、年级、学号。

(三)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发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予以答复。

(五)监考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外吸烟、谈笑、看书报、翻阅考生试卷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背对学生,不得接听手机,不得离开考场。

(六)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检查考试秩序情况,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但不得影响、干扰学生考试。若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夹带物,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单》中简要说明作弊事实。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站立,停止答卷,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和专用考试用纸放在本人桌面上,监考人员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考场,防止交卷时学生互相抄袭、交头接耳、改动试卷等作弊行为。

(九)待学生全部离开考场后,监考人员再收学生试卷和专用考试草用纸,并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该考场实考人数是否相符。

(十)监考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中各项内容,于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学秘书.

第三十七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考试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挤坐在一起,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安排完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并检查考生的证件。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字典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站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凡已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一)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

(十二)期末考试期间,各系要安排考试巡视组巡视考场,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十三)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试巡视组检查考试情况。

(十四)期末考试和开学初补、缓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调换时间和地点,否则,视为考试无效,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权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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