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黑龙江省关于教育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各部门(学院)和教育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学校教育统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学生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提供服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级部门和地方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学校上报、公开或内部发布的教育统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
(四)利用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五)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运用统计手段,准确、及时搜集、整理学校发展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从数量和质量上检查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办学的效益情况。
第三章 统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教育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领导学校的各项教育统计工作,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与检查教育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完善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学校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发布与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学校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五)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六)负责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各部门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是各项专业数据资料统计的责任部门,负责部门(学院)业务范围内专业数据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接受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类统计工作;
(二)负责审查、汇总和报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
(三)配合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
(四)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上报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五)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设专职统计人员岗位,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根据所在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组织协调学校基础统计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提供基础统计资料和基础统计信息咨询,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机关下达的综合统计调查任务。
(三)管理全校的基础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基础统计台账。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为学校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 认真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部门(学院)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关统计分析。根据各部门(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的需要指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采集、整理、上报本单位数据资料,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部门(学院)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
报本部门(学院)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 负责向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
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部门(学院)有关的统计资料、统计分析;负责向其他部门(学院)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学院)有关的统计资料、统计分析。
(三)负责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本部门(学院)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必须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掌握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熟悉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掌握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各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学校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质量。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章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台账制度。各部门(学院)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教育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部门(学院)必须建立好本单位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教育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使教育统计信息来源有准确、可靠的数据保障。
第十六条 审签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组织相关部门(学院)填报。各部门(学院)填报的数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履行交接手续。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汇总并编制完整报表,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送校长签发或上报。
第十七条 统一发布制度。学校教育统计数据除按规定应当保密的外,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定期公开发布, 各部门(学院)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统计数据一经公布,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 归档制度。校内各部门(学院)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各部门(学院)和个人在履行教育统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统计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黑河学院
二○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