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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2023年10月12日 13:28      浏览:

黑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黑院政发〔2023〕91号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但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而且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不但可以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地发展与造就自己,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并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校近年来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基于原有制度,通过优化完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各学院院长任组员。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协调组、巡视组。

(二)考务协调组由教务处处长、学工部部长任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工部副部长、相关科室人员任组员。

(三)巡视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纪检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副书记,教务处副处长、学工部副部长、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督导员任组员。

第三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的考试工作,制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考试准备工作,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考务协调组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协调、督促各学院的考试准备工作;

(三)全校性的考试考务物品的准备与发放;制定试卷印送及传递程序,组织试卷向各学院的分发;

(四)负责落实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

(五)协调考试中的偶发事件及具体问题;

(六)汇总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时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发布考试工作简报;汇总巡视员的巡视报告及考试违纪、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

(七)考试工作总结。

第五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各系主任任组员。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及巡视组。

2)各学院考务组由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教学秘书、各系主任任组员。

3)各学院巡视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院长、教学秘书、辅导员任组员。

第六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落实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二)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组织命题组卷、试卷的审核校对;

(四)安排监考人员及培训;

(五)做好考前学生的动员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六)审核和组织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

(七)组织考场巡视;

(八)组织成绩的汇总和登记;

(九)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各学院考务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使用试卷的遴选、送印、分封、保管及保密工作;

(二)负责考试及考务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的具体安排、考场的布置等工作;

(四)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发放和收缴试卷,处理考试中的具体事件,负责监考教师的调配;

(五)负责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材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巡视组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考试及考务用品等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有差错;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是否整洁,桌椅是否按要求排列等;

(四)检查考场秩序、考场纪律等,如: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学生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是否置于指定地点,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命题质量、试卷数量等;

(六)记录巡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

(七)巡视人员将巡考情况及总结上报各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对违规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第九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三)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四)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准参加课程的重修考试,不得评定成绩,具体细则详见《重修管理规定》。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三天,将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公布,并通知监考教师。其中,因本条(一)、(二)、(三)款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须登记为“缺考”,并备注“缺课达1/3”“实验考核不合格”“缺交作业”。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课程或教学环节(如理论教学、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军训等)均应进行考核。    

(二)各学院可根据课程性质,自主选择不同的考核方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如开卷、闭卷、混合闭开卷、口试、笔试+口试、上机考试、上机+笔试、小论文、小设计等)。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如确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三)任课教师提出的考核方式更改应征得系主任同意,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批复后方可实施。一般情况,在开学一周任课教师将课程考核形式申请及评分比例等考核材料上交至任课单位,申请备案。

(四)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情况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周内集中进行。提前结束的课程,须经教学承担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方可在课程结束一周后进行考核。

(五)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六)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实习、大学生体能测试、教学基本技能、毕业论文等)的考核可按等级记分制(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评定成绩。

(七)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作为一门课,一次考核,记载一个成绩,其中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的课程,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第三章  命题组卷及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大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命题应当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凡教学大纲要求相同、学时相近、学分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学时不同的同一门类课程,各学院要统一组织命题,严禁重复题目在不同时间、不同试卷中出现;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可与外校交流共同命题。以上均由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定。

避免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不得使用题库中已公开的试题。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试卷,须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卷,要求内容不同(A、B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5%),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并给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题型应采用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问答题、案例分析等。命题教师可考虑按知识记忆题、理解题、一般应用题、综合应用题等类型命题。不能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试卷由系主任审核,再由各学院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印制。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且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十五条 课程试卷的题量、难易程度不当,字迹不清或试题不完整,有错误的,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试卷要求用计算机组卷(插图可描绘),要求打印字迹及插图工整、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 由各学院负责期末考试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等教学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试卷送印及试卷管理

(一)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A、B两套试卷中的一套送试卷印制中心印制,延误送印时间,影响考试,其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二级学院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在试卷打字、排版、校对、印刷、分装、密封、废件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录入用计算机应设有密码,废弃的试卷及母版要及时销毁,每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并注意防火、防盗。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直接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试卷印制现场。

(四)试卷印制完成后,由二级学院安排专门教师(教学秘书)负责分装试卷,仔细检查是否漏印或缺项,并取回各学院封存。

(五)期末试卷要由专人负责,要妥善保管,要做到铁门、铁柜,加强防盗、防火、防潮、防鼠措施。铁柜需配备双锁,钥匙指定两人分别掌管,严防泄露、窃密行为。各学院试卷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印制试卷人员及保管人员签署一份试卷保密人员承诺书

(六)凡命题、审题、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学院要加强试卷存档工作,对考后试卷要按班装订,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九条 考场安排及监考教师

(一)每单班考场(原则上为35人)配备2名监考教师,双班考场(60人以上)配备4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承担单位共同商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报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备案。主考由各承担单位院长担任,主监考教师须由任课教师担任,负责考场巡视工作。

(二)考场由学院考务组组织安排。考场做到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桌面、黑板要干净;不符合要求的,巡视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三)监考教师按考试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物品。领取试卷时,应履行签收手续,验明试卷科目、考核方式、适用范围,清点试卷份数及其他随卷材料和物品。

(四)监考教师迟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监考教师应当佩戴监考标志,关闭通讯设备,提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静场和监考工作。

(六)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按黑河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七)处理偶发事件时,由一名监考教师报请有关人员帮助解决,其他监考教师坚守考场。

第二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

(一)考务人员收缴试卷时,应对监考教师所交试卷、考场记录单等材料物品清点清楚,及时收缴空白试卷,并做好记录。

(二)二级学院考务组及时汇总考生违纪、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汇总情况后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由学工部对学生处理意见进行实施,由纪委办公室对失职人员处理意见进行实施。

(三)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封入试卷,作为教师评阅试卷及成绩评定的依据;另一份学院内存档。

第二十一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在课程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在考试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中止考试,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材料一式三份,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单位、教务处各一份,留存备案。

第五章补(缓)考考试

第二十二条 缓考考试

期末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开学初补(缓)考考试。

第二十三条补考考试

补考分为学期初补考、毕业后返校考试。学期初补考:即为课程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组织的补考。毕业后返校考试:即为成绩不合格而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组织的补考。毕业后返校考试一年二次,补考时间由考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凡期末考试成绩不低于35(含35分)且低于60分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准予参加学期初补考。

第二十四条补(缓)考试组织

(一)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应补考的学生,不得以未接到学院发的补考通知为由而不参加补考,不参加补考,按缺考处理;

(二)补(缓)考时间、地点由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在开学初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三)教务处考务学位科提早告知有关人员监考并组织培训。监考教师于考前半小时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补(缓)考后由教学承担单位进行评阅,评阅完毕备案留存。

(四)各课程补(缓)考时,命题教师必须于考前半小时内亲临考场,负责学生的查询。

(五)学生参加补(缓)考需凭考试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教室对号入座。

第六章  阅卷及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

(一)全校统一考试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非统考课程,各学院组织集中阅卷。阅卷教师应在所阅试卷上签字。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二)评阅试卷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送分或降分,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课程考核结束后个教学单位按照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试卷评阅完毕。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程由末考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但平时成绩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成绩分值。如因特殊原因进行课程成绩比例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评分比例修改情况说明》,经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考务学位科审核修改并备案。

(二)评阅试卷或登记学生成绩时,如发现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考生名单与参加考试的人数不符(或多或少),任课教师应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查明原因,以免造成学生成绩漏登或多登。

(三)理论课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实验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四)考核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成绩册上注明“舞弊”字样;批准课程免修、缓考的,其成绩记为“免修”“缓考”;其他未参加考核的,其成绩记为“缺考”。

(五)参加顶岗支教(实习)的学生成绩录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部分课程免修,按照80分进行评定。

(六)参军学生成绩评定参照国家文件及黑河学院参军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成绩录入

(一)试卷评阅完毕三日内,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教师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系统中。如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则按照《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在录入学生成绩时,一定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后再确认、提交。

(三)军训、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类课程成绩需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上网登录,没有成绩的学生不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成绩管理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需将成绩单一式两份,经录入教师和审核人签字后,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留存,一份送交教学承担单位备案留存。

(一)重修课成绩,由评卷教师按班级填报重考(重修)成绩单一式三份,学生所在学院、教学承担单位及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二)《学生成绩单》是学生个人和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档案,各相关部门拒绝接收字迹不清楚,有涂改而没有注明原因或涂改者没有签名的成绩单;不接受无录入教师或审核人签字的成绩单。

(三)如有“舞弊”“缓考”“缺考”等学生,一定要在成绩单上标注。

第二十九条 成绩公布

(一)各级各类的考试成绩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公布。

(二)学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成绩,同时统计出补考、缓考、缺考学生名单,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期初补(缓)考成绩录入后,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查阅成绩。

(四)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的成绩单,必须先由学院审核加盖本部门公章,再由教务处审核验章。成绩单上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成绩的真实性由各学院负责审核。

(五)学生毕业离校时,所在学院须打印出学生总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审核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自留备案。

第三十条成绩查询

(一)学生查阅成绩,须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查询;教务处不负责接待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事宜。

(二)成绩更改需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允许个人或部门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三)学生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三日内或下学期开学初三日内上网查询各科成绩。

(四)学生补考(缓)考成绩可在课程考核结束3日上后网查询成绩

(五)学生对本人成绩如有疑义,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二周内申请核查,否则不予解决,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成绩核查及更改办法

(一)考试成绩发布后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充分陈述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转交教学承担单位,由教学承担单位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教学承担单位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反馈。

(二)学生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三日内或下一学期开学初三日内上网查询各科成绩,如查不到或有异议,应向本学院教学秘书说明,由教学秘书查明原因并解决。若确实成绩登记有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教学承担单位审核签字后,凭任课教师原始记分册或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三)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登记学生成绩有误时,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初一周内由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中提出成绩修改申请,上传佐证材料(原始记分册和试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复审备案备案。

第七章  违纪、舞弊学生成绩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该成绩记为零分,不给于学期初补考。

(一)用电子通讯工具获得答题信息者;

(二)夹带书籍、笔记、资料、小抄等物品参加考试者(不论看与否,开卷考试除外);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五)交头接耳或传递纸条者(如被动方不理睬、不接受纸条,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六)顶替代考或指点他人答卷者(双方);

(七)偷看他人试卷或为偷看提供便利者;

(八)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无理取闹者;

(九)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论、高声喧哗不听劝告者;

(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十一)其它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试规定,有下列之一者,该课程记为零分,不给于正常补考。

(一)迟到15分钟以上或不带有效证件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

(二)不按指定考场和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中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擅自挪动座位者;

(三)旷考和缺考者。

第八章  违反成绩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成绩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

(一)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本人考核成绩延误了更改成绩时间的不再给予更改,成绩按原有成绩记载;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考核,错过考核时间不再给予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不给予补考;

(三)未及时上交考核材料或考核信息,错过评定成绩日期不再给予评定,不给予补考;

(四)通识任选课没有达到规定的门数,造成无成绩者,或因通识任选课成绩不合格,又没有重新选课者,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也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擅自为学生涂改成绩者;

(二)因疏忽大意致使成绩登记出现错误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者;

(三)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命题、评阅试卷、登记、呈报学生成绩而延误本部门或学院教学工作者;

(四)因漏统、漏报补考学生名单,而致使学生没参加补考者;

(五)泄露试卷内容、随意加分、减分者。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监考人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挤坐在一起,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监考教师填写缺考记录。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安排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并检查考生证件。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计算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字典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要站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后有秩序离开考场。凡已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一)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

(十二)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要安排考试巡视组巡视考场,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十三)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试巡视组检查考试情况。

(十四)期末考试和开学初补、缓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调换时间和地点,否则,视为考试无效,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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