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修订)
黑院政发〔2023〕112号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和改进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本科4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学生学制可达8年。服兵役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六条学生期末综合成绩一般由平时、实践、末考成绩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质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积点系数
1.当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
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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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积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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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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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积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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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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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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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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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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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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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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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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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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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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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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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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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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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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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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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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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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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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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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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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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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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4、3、2、1、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八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必修课和必选课期末综合成绩大于等于3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公共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公共选修课可重新选择课程。
第九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均记为0分,不予以补考。
第十条重修成绩记载
(一)必修课、必选课期末综合成绩3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只有两次重修机会。
(二)专业选修课如补考不合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专业选修课,实践课程必须重修方可取得成绩。
(三)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有关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登录黑河学院教务系统,成绩修改[教师]模块进行成绩修改申请,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及成绩认定。
第四章免修、免考勤(免听)、主辅修
第十三条 免修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于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于开课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十四条 免考勤(免听)
(一)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免听)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 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任选修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第十六条 主辅修。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推动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习。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章学籍处理(学籍警告、退学试读、退学)
第十七条 学籍预警按照我校学籍预警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二)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三)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做好延长学制学生的学业援助及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获得的学分将由所转专业的学院根据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兑换认定,学院认定后的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档案。转专业学生学籍预警,“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从转(降)至该专业后第一个学年开始累积。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修读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21级起施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