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
黑院政发〔2021〕107号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规范重修课程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原则
(一)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为必须通过的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专业方向限选课、必选课一经选定即为必须通过的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专业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专业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方可取得成绩。
(四)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实验、作业等有1/3以上未完成者,必须重修。
(五)补(缓)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六)凡考试缺考、违纪、作弊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七)每门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2次。
(八)已办理重修手续,经过审核具有重修资格的学生,无特殊原因未参加重修考试者不允许办理下一次重修。
(九)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和课程开设情况自主决定选择重修时间。
二、重修方式
(一)组班重修。当申请参加一门课程(同层次)的重修人数不少于25人时,开设重修班。每年的春季学期开设双学期课程的重修班,每年的秋季学期开设单学期重修班。重修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重修课时不低于原课程(不含实践环节)学时的1/3。
(二)跟班重修。当申请参加一门课程(同层次)重修人数少于25人时,学生应当申请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同层次课程听课重修。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时,经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听课学时,但不能低于规定学时的1/3。
(三)自学重修。需要重修的学生,一般应参加重修班,如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学生可办理自学重修。凡经批准自学重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学重修。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其重修课程由开课学院具体安排。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二)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学生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构成。
(三)采取自学重修方式的学生,应当随下一年级相应班级的学生一同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但无平时成绩,录入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四)学生课程重修考试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四、重修管理
(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后,补考成绩未合格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可由学生自主选择。如果学生因各种原因没有重修,可在正常毕业年限前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二)重修学生需要在教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三份,教务处一份、学院自里留存一份、教学承担单位一份。
(三)重修开课单位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开设重修班。符合条件的,应当制定开课计划(包括配备任课教师,制订教学日历等),不能开设重修班的,要及时报教务处。
(四)被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由学院通知学生参加什么形式的重修、课程上课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第4周至第15周进行。
(五)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申请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不允许参加重修及重修课程考试,对未遵照本规定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无效。
(六)承担重修任务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按正常教学要求进行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