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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关于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学业成绩的认定办法(修订)
2023年04月11日 13:35      浏览:

黑河学院关于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学业成绩的认定办法(修订)

黑院政发〔2022〕8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俄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教学管理,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基于原有制度,通过优化完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学习的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在出国留学学生人选确定后,需将出国留学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参加学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学习的学生出国留学时间应为大学三年级。

第五条  对出国留学期间课程成绩的管理

1.出国留学学生结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在国外大学的专业课修读计划。国外专业课修读计划中,在国外大学所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黑河学院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修读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所修课程应与其在黑河学院专业修读课程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

2.学生本人需根据在国外大学修读计划向学校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将申请及修读计划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3.学生本人需根据在国外大学人才培养方案或提供修读后的成绩单,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进行成绩换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进行成绩录入,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4.如个别学生在大四出国留学,所涉及到的课程或者考试可提前到第三学年进行;如果不能提前,学生在出国期间需坚持自学,于返校后参加课程重修,并取得成绩和学分。

5.对于体能测试、普通话测试等考试可根据出国学生具体情况由学院审核确定,可进行提前考试,并将名单送交教务处。

6.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出国留学学生,如个别学生第8学期在国外学习,学生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1)选择参加国外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在国外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需向学校提交其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中文文本、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成绩以及校方签章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我校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学校认可其毕业论文(设计)。

2)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里申请参加国内毕业论文(设计),学院将其编入毕业论文(设计)小组,安排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并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论文答辩(也可向学院申请延期答辩)。

第六条  对学生在国外学习的要求

1.学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院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以便学院里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如学生未及时向学院呈交成绩单,导致学院对该学生作出学籍异动处理(包括不能按时毕业等),学生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出国留学学生在国外大学所取得的各类学分均需认定。未经学校审批,自行到国外大学学习者,其学分不予认定。出国前已与学校确定国外修读计划的学生,回国后,学校按计划认定其成绩及学分。

第七条  出国留学期满返校后的学习要求

1.出国留学学生应按时返校,向所在学院提交办理返校手续,逾期二周不返校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出国留学学生复学后,需在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提交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国外大学的成绩单和课程简介(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各一份),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批准。

1)申请学分认定必须有国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应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2)以课程相抵的办法进行学分认定时,对于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可以转为我校的课程;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经教务处组织相应任课教师认定后,可转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3)国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B=80分,C=70分,D=60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B=良,C=中,D=及格。

4)出国留学学生的学分认定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审批、备案。

3.若进行学分认定后,根据黑河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须继续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未修读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与实践,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学绩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黑河学院本科生毕业条件者,可获得黑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黑河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出国留学学生的成绩单包括我校成绩单和国外大学成绩单两部分,学校档案科、教务处和各学院档案室各存一份,原件在学校档案科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照《黑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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