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黑院政发〔202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满足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社会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黑龙江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黑学位〔2022〕3号)等文件中关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跨专业大类的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开设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需为经批准或备案的可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各开设学院于每年的春季学期第10周前向教务处提交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及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五条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学士学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
(二)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三)主修专业前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及以上;
(四)无任何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五)无欠费记录;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2学期自愿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第七条 报名程序
(一)教务处每年春季学期发布辅修学士学位的招生信息,并与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共同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填写《黑河学院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经教务处复核后,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网上予以公示。原则上每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数不低于15人。
第八条 每个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九条凡取得辅修学士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注册手续。辅修学士学位按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学生应按学校要求每学期交费,凭交费票据到开设学院注册。
第四章 教学组织及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运行和管理,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管理,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各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负责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基本文件制定和教学过程组织工作,并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具体工作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学生成绩管理,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教学档案资料归档等。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为50-60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含毕业实习),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与主修专业毕业论文必须不同。
第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全额缴费免听手续。
(一)当主修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开设时,取得主修课程学分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按主修课程成绩记载。
(二)当主修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学期开设时,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按主修课程成绩记载。
(三)当主修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先于主修课程开设时,取得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后,主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经主修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批准,须参加主修课程全部考试(包括过程考核),出勤成绩按60分计入,总成绩按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四)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编排在课余时间,如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经审核批准后,但必须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全部考试(包括过程考核),出勤成绩按60分计入,总成绩按考试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四条免听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10%。
第十五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重考,必须重修。重修课程需按其选课学分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六条学生在辅修过程中,因违纪受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或学生本人申请终止辅修学士学位,对已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可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主修专业学院根据《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审核认定充抵部分主修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终止其辅修资格,不开具辅修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辅修学士学位期间,如因入伍、休学等特殊原因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延长学习年限应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经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成绩不纳入学生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排名计算范围。
第五章 学位与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后,由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审核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校已授予主修学士学位,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河学院辅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
黑河学院辅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
申请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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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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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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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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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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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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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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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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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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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辅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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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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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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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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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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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学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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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字: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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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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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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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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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